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7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部分器具实施管制的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8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努尔·白克力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部分器具实施管制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部分器具实施管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本办法所实施管制的器具(以下简称管制器具)包括:
(一)管制刀具;
(二)斧头、砍斧、锛(砍砍)、折叠式镰刀等危险性器具;
(三)弩;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管制器具。
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认定程序由自治区公安机关制定。管制器具名录,由自治区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等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管制器具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负责、有关部门协同、社会公众参与、突出重点管控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管制器具管理领导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管制器具联合执法活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在传统节日或者重大活动安保期间,对管制器具采取宽严适度的临时性管控措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在管制器具生产和销售场所、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有关管制器具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抵制非法生产、销售、携带管制器具的氛围。
第七条 县(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制器具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