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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评选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四、考核评选方法

  (一)“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评选方法。

  评价测算的技术步骤为:

  1.搜集整理各区县(自治县)各项考核指标的具体数据和修正条件、附加条件资料;

  2.选用考核指标和既定的权数,使用综合指数的加权算术平均数方法计算各区县(自治县)的综合评价得分。

  在综合评价得分结果相同的情况下,凡工业产品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较多的区县(自治县),其排位相应靠前。

  (二)“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考核评选方法。

  评价测算的技术步骤为:

  1.选用“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的考核指标和权数,使用综合指数的加权算术平均数方法计算各区县(自治县)的综合评价得分;

  2.选用“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增设考核指标和权数,使用综合指数的加权算术平均数方法计算各区县(自治县)的综合评价得分;

  3.分别将各区县(自治县)步骤1得分乘以60%,步骤2得分乘以40%后相加,即为各区县(自治县)的考核得分。

  4.确定排位名次。以“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以外的28个区县(自治县)工业经济评价考核的考核得分结果依次确定排名。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个数达不到该区县(自治县)所在经济区(即按“四大板块”分别对待)平均水平的,排位名次相应靠后。

  五、考核评选程序

  (一)考核指标以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上报市统计局的法定正式年报数据为准。

  (二)由市工考办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对各区县(自治县)的考核指标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

  六、奖励办法

  (一)对评选出的“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和“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的区县(自治县),由市政府分别授予“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称号,颁发荣誉奖牌、荣誉证书和奖金。

  (二)对“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第一名奖励20万元,第二名至第四名各奖励15万元,第五名至第十名各奖励10万元;对“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第一名奖励7万元,第二名至第五名各奖励5万元。奖金由市财政纳入对区县(自治县)的转移支付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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