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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评选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评选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渝办发〔2012〕16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战略目标,结合全市工业经济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市工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对《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评选办法(201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评选办法
(2012年修订)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引领区域工业健康发展,开创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新局面,市政府同意每年评选“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10个、“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5个。结合各区县(自治县)工业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评选范围:各区县(自治县)。

  考核对象:各区县(自治县)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以下简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评选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科学;

  (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三)以大力发展战略新兴产业为导向,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质量效益和节能减排相结合,鼓励做大做强。

  未完成年度工业节能降耗以及污染减排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原则上不能评选为“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和“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

  三、考核指标体系

  (一)“重庆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指标体系。

  运用主成份分析法和聚类分析法,依据现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指标体系,确立“重庆十强区县(自治县)”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权数(见表1):

  表1:重庆十强区县(自治县)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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