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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3)药物使用基本要求。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要求,规范、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其中乡村医生须在《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内开具规定药品处方,不得擅自扩大用药范围。

  (4)医疗器械管理。由自治区和地方各级财政为村卫生室配备所需器械设备,由所属乡镇卫生院统一验收入库,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及时分发到村卫生室投入使用。村卫生室应确定人员加强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4. 财务统一管理。

  (1)设置财务管理组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一体化管理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收支审计,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三管一统”(即:管账册、管药品、管药价,统一账务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财务监管。

  (2)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村卫生室要做到收费有票据,收支有账目,规范财务行为,实行财务收支定期结报制度,严禁截留、坐支收入资金,防止资金流失。村卫生室要公开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其价格和药品价格,并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收费收据,做到收费价格公开、票据齐全。

  三、加强制度建设,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将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全部配备使用《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规定级别药品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执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二)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

  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并开展门诊统筹,并根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将一般诊疗费和普通门诊医药费纳入门诊费用补偿范围。

  四、完善补偿政策,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一)合理核定乡村医生补助标准。

  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通过多渠道予以补偿。

  1.提高乡村医生财政补助标准。将乡村医生的补助由目前的500元(持乡村医生证书)和800元(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分别提高到800元和1200元。

  2.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

  3.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新农合基金补偿和个人付费给予补助。

  4.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医生,按照服务人口,政府给予专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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