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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12〕8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巩固和完善村卫生室的基本功能,更好地为广大农牧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投入力度,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完善村卫生室规划设置。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暂行)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06〕11号)要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室内布局合理,分设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和药房,各室相对独立。

  村卫生室由政府或集体举办,属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医疗卫生机构,其资产所有权归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地要加大对村卫生室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并落实配套资金,确保2012年底前每个行政村有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在村卫生室,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配1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500-1000人的,配1-2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配2-3名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各地要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形式,引导大中专医学专业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2012年底前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二、加强规范管理,提高乡村医生综合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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