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新政发〔2012〕8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经研究决定,将自治区建设项目成套局(自治区设备招标办公室)改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机构规格仍为副厅级,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一、主要职责
受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承担国家补助以及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益。
(二)审查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
(三)审查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五)协调代建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的关系,向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有关问题。
(六)负责代建项目全过程的协调与服务工作,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组织资产移交等工作。
(七)承办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设4个内设机构,机构规格相当县(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