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法规范民政行政职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全面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做到职能理顺、业务衔接、运转有效,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14、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民政行政管理活动由民政部门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将本机关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行使。民政部门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严格落实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民政行政执法活动。
15、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切实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使用法律文书符合法定形式。强化程序意识,明确行政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合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先取证、后裁决,行为步骤、方式、顺序、时限等应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进行。严格履行告知、回避、陈述申辩、说明理由制度,推行行政处罚告诫、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和备案制度。
16、深入推进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化工作。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组织起草《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0底前印发全省民政系统,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组织开展对《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等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检查。
17、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取证规则。按照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要求,明确调查取证的权限、程序和相应的义务,所取得的证据,应当客观全面,证据之间应相互关联、印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应当是合法取得、确实充分,并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对取得的证据,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18、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要客观、全面、详细地记录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材料和决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各类行政执法案卷应分门别类,一案一卷,妥善保管。行政处罚案件,应将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各环节形成的有关法律文书和资料立卷归档;行政许可案件,应将受理、审查与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环节的法律文书和资料立案归档。
五、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