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单位车辆过户调配报废办理程序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单位车辆过户调配报废办理程序的通知


省级机关(单位)、各市(州)财政局(国资局、国资办)、公安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业务)用车的调配、过户、报废等手续的办理程序,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07号)和《关于印发甘肃省财政厅机关处室局厅属单位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财人〔2010〕1号)职责的划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财政厅机关处室局厅属单位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财人〔2010〕1号)的规定,“省政府采购办负责制定有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审核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及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批省级公务用车过户、调配。”据此精神,今后,省级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的配置、调剂、过户、报废等业务已调整到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