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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推荐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推荐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工作的通知
(内建科[2012]178号)


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房管局、规划局: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自治区政府《关于积极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为了开展我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促进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的健康发展,我区将成立“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专家主要采取各盟市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推荐,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并聘任的方式确定。现将推荐专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好全区绿色建筑评价专家人选,是启动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的重要保证,也是确保绿色建筑有关专业技术评审公平、公正的重要措施。各盟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做好相关的推荐工作。

  二、推荐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应覆盖建设工程各个环节,重点是城市规划、建筑学、结构、暖通、给排水、建筑电气、建筑材料、建筑物理、能效检测等专业。

  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2.长期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3.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4.能够积极参与绿色建筑评价工作;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6.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7.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实行聘任制。在广泛推荐的基础上,由我厅组织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并颁发聘书,聘期三年。

  请各地、各单位于2012年5月1日前将专家推荐表(见附件可到我厅网站下载)及电子版报送我厅节能与科技处。

  联系人:欧建生 王宇

  联系电话:0471-6945780 6945602(兼传真)

  电子邮箱:nmgjstkj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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