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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时间尽快办理,提高工作效率,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项目,要及时办理施工许可,保证工程依法尽早开工建设。

第四章 现场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应当建立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为直接负责人的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保证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到位,监理单位必须保证总监、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岗到位。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根据所监理项目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监理工作细则,加强日常巡视和平行检验工作,做好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过程的旁站监理。

  第十七条 严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材料质量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执行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和复检制度。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编制见证取样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监理单位应明确见证人员,见证取样后现场进行封样标识,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必须严格防治工程质量通病,加强模板体系、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加强混凝土养护、材料复检、空间尺寸、标高控制以及跑冒滴漏等影响使用功能方面的质量通病的防治。

第五章 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合理分配监督资源,建立工程质量定期检查、日常巡查和抽查制度。

  第二十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日常巡查、抽查,应采取随机事前不告知的方式进行,重点对建设程序的执行以及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施工现场施工和监理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的到岗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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