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机构等有关责任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公示牌制度。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公示牌,对该工程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的姓名、职称、执业资格等信息予以公示。
第八条 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单位工程竣工时,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工程质量永久性标牌,标牌应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凡未设置或未按规定设置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严格保障性安居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
招标投标法》、《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
第十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对工程质量做出专门承诺,并根据工程的具体要求,选派能够胜任工程需求的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并根据项目实际组建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部。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招标投标后的跟踪监管,对施工和监理企业在投标时做出的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承诺,随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确保现场人员“人证相符”。对未按承诺组织工程建设的,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着重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抗震设防、建筑节能、使用功能等进行技术审查。涉及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修改或涉及重要技术变更的,应按原程序进行审查,不得以图纸会审纪要或技术交底等形式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