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城市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富有经验的抢险队伍,随时待命,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抢险抢修工作。
5.2 通信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门和各有关人员、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应随时保障畅通,应急网络电话24小时开通,保证信息及时畅通。
5.3 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联系省内外的专家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组建各级应急抢险专家库,为应急状态提供技术支持。
5.4 医疗保障
事故发生地城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
5.5 物资保障
各地城市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救援物资,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动。
5.6 经费保障
事故发生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经费,保障应急状态时经费使用。
5.7 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城市的城市道路桥梁应急预案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6 应急结束及事后恢复重建
6.1 结束程序
事故的现场抢险救援结束后,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救治、慰问及善后处理,及时清理现场,迅速抢修受损设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抢险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应急救援终止,及时向省政府和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并通知公众。
6.2 事故调查
6.2.1 各级城市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从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维修、管理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6.2.2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6.3 总结建议
6.3.1 各级城市道路桥梁事故应急机构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