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的日常养护维修、检测,确保城市道路桥梁正常使用。城市道路桥梁的日常养护、维修、检测工作严格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2006)和《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 99-2003)执行。
3.2 预警支持
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建立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应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和巡视制度,针对不同等级的道路桥梁定期巡视,对有安全隐患的道路桥梁应专门检测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3 隐患处置
在城市道路桥梁日常巡查和定期巡视中,当发现道路沉陷、空洞或大于100mm的错台及井盖、雨水口箅子丢失或者更加严重的影响设施安全的隐患时,第一发现人应立即上报,设置围挡并在现场监视,直至隐患排除。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奖励机制,对及时发现道路桥梁险情、避免恶性事故的人员给予奖励。有关部门接报后,要迅速查明情况,及时排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4 处置程序
4.1 事故分级
按照城市道路桥梁的损坏程度和事故性质分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三个级别。
4.1.1 一级事故
(1)城市桥梁长度在2000米以上的大桥,以及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2)城市桥梁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人员30人以上的事故;
(3)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需要处置的其他城市道路桥梁重大事故。
4.1.2 二级事故
(1)除一级事故中规定以外的各类城市桥梁发生突然坍塌的事故。
(2)造成城市主要干道发生坍塌等损坏,阻断道路通行并且深度超过5米,或者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并对城市交通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3)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及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重大城市道路桥梁安全事故。
4.1.3 三级事故
(1)城市桥梁虽未坍塌,但桥面已出现沉陷、空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措施的事故。
(2)道路立交桥及道路下穿铁路立交桥,因超限车辆撞击上跨桥梁造成桥梁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