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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2年5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删除第十三条。

  二、天津市关闭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暂行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删除第十八条。

  三、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城市雕塑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城市雕塑,不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未取得地热勘查许可证、地热采矿许可证擅自施工、开采地热,未按批准的开采范围进行地热开采活动或将其他钻井转为地热开采井开采地热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履行的,其后果已经或者将要造成环境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的,可以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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