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进步资金品牌培育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财科〔2012〕1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5〕40号),市财政委员会与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深圳市技术进步资金品牌培育资助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技术进步资金品牌培育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品牌建设工作,规范利用深圳市技术进步资金进行品牌培育的活动,根据《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5〕40 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每年从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深圳市品牌建设。
第三条 品牌培育资助资金实行政府无偿资助、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部门(以下简称市工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5〕40号)的规定,对品牌培育资助资金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市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品牌培育资助资金:
(一)依法在深圳市注册成立;
(二)持有一个以上的注册商标;
(三)上年度在深圳市实际纳税300万元以上(不含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
(四)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亿元;
(五)上年度进行商标宣传推广的费用达到2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具备法人资格且在深圳市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相关中介组织(以下简称品牌服务机构),进行品牌推广活动的,可以申请品牌培育资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