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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市放射卫生工作的意见


  (二)强化法律意识,依法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是加强放射防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单位要按照《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证实施办法》中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要求,依法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批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放射诊疗活动《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逾期不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三)建立健全放射诊疗管理制度。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放射防护与质量保证检测评价管理制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等放射诊疗管理制度,设置放射诊疗管理架构,实行放射诊疗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度,建立并完善放射诊疗动态管理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四)加强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等职业健康管理,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是职业病防治的重要内容,也是放射防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重视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状况下的职业健康检查。规范个人剂量计的佩戴,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并为其终生保存。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深圳市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按《深圳市<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实施办法》的规定领取《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具体承担本市《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受理发放工作。

  (五)落实放射诊疗场所防护和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监测工作。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加强自主监测,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进行检测,并保证辐射水平和设备防护性能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放射场所防护和设备防护性能检测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加强防护和质量管理,维护受检者的健康权益。放射诊疗工作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加强辐射防护和危害宣传,完善放射诊疗设施和场所警示标识,对受检者、陪护人员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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