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2〕211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
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黔建施通〔2009〕342号)实施以来,入黔省外企业建筑活动得到有效规范,针对实施过程中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我们重新制订了《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本规定在施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同时,为做好过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已办理入黔备案手续并在有效期内的省外企业
无违法行为、不良行为记录和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行为的企业,提供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资料办理核验手续,原《分支机构备案证》核验人员可不再核验原件。同时按照《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要求的格式,提供2011年度在黔建筑活动记录表、在黔承接业务记录表的纸质和电子文件;2012年开展建筑活动和承揽业务情况,应补充记录于《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并提供记录内容复印件和电子文件。
二、新入黔的省外企业
新入黔的省外企业应按本规定办理从业资质核验手续。
三、联系电话
勘察、设计企业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396
施工、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009
监理企业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095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733
园林绿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264
附件:
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省外企业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外企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设计与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园林绿化等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入黔省外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入黔省外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入黔省外企业从事建筑活动中合同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入黔省外企业从事建筑活动中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外企业入黔从事建筑活动,应履行告知义务,到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完整本规定所附《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以下简称《核验表》,详附表1)中相关信息,办理从业资质核验。
第五条 办理从业资质核验,应按下列要求一次性提交资料目录所列的资料,并出示原件核查。
(一)资料目录
1、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介绍信。
2、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从业资质核验的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法人公章制作时公安机关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5、在黔从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中级以上职称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岗位证复印件。其中,施工企业应按《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要求设立在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根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法定代表人签署近3年无不良行为记录(包括: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未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无合同欺诈行为等)的承诺书、企业入黔从业人员到位履职承诺书。
省外企业可选择在黔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除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办公场地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在公共建筑物内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均应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二)资料装订要求
核验资料应按资料目录的顺序排列装订,逐页编写页码并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第六条 资料齐全的,入黔从业资质核验手续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从业资质核验合格的入黔省外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放《核验表》壹本。资料不齐全或未出示原件核查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