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黔建房通〔2012〕213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文件精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动态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建稽〔2012〕26号)的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2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在我省行政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包括在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参加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方式
本次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和书面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监督检查的程序及时间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2年5月31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市场行为受检材料。
(二)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市场行为受检材料进行检查,并对正在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签署初检意见并于6月30日前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受检材料和初检意见报所在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
(三)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对三级资质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市场行为受检材料进行复查,视情况对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签署复检意见并进行汇总,形成汇总表后于2012年7月15日前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市场行为受检材料和汇总表(附电子文档一份)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核查,监督检查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四)2012年7月16日至2012年7月31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集中核查经各级主管部门初检和复检的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申报资料,并视情况进行现场抽查。2012年8月15日前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对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公示。
(五)对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将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