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关于工伤人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关于工伤人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工伤[2012]5号)


各省直参保单位、协议医疗服务机构: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标准执行问题的意见》(豫人社[2012]1号)和《关于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费等标准执行问题的意见》(豫人社[2012]7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尽快将相关待遇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2011年1月1日以来符合规定的工伤人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费用申报

  (一)自2012年5月1日起,各单位申报工伤人员医疗待遇时,应将工伤人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与工伤医疗费一起,填报新印制的《河南省省直工伤人员医疗费报销单》、《工伤人员医疗待遇申报汇总表》纸质及电子文档,依照原程序按月申报结算。

  (二)2012年5月1日前,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待遇已经申报结算完毕的,由各单位按照原申报待遇月份统一填制《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补发申请表》(见附件1)(纸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于2012年6月30日前报送省工伤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工伤中心)。逾期不再受理。

  (三)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原则上以单位所在地省辖市确定统筹地区。单位申报时需提供工伤人员交通费、住宿费有效的原始票据。并按照《交通食宿费票据粘贴单》(见附件2)格式、内容填写电子文档,打印后粘贴票据。单位跨省辖市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工伤人员实际工作地与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证明材料。

  三、审核支付

  (一)各单位申报的相关费用,省工伤中心依据当月医疗待遇支付明细及相关审批手续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支付到各单位。

  (二)工伤人员在与省工伤中心联网结算的医疗服务机构住院就医的,2012年5月1日前已办结出院的,工伤人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由省工伤中心核算后,一次性支付到各单位,用人单位不需另行申报。2012年5月1日后办结出院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先由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在工伤人员出院时按标准垫付,省工伤中心按月予以结算。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