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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牵头单位: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市重点项目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

  4.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牵头单位: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商务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5.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1)非客运船舶违法载客的;未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准,非法设置渡口和停靠点的;海上运输船舶、施工作业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配员不足,以及内河船舶违规参加海上施工作业的;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

  牵头单位:厦门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港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套牌、伪造渔船证书证件、擅自涂改船名船号和无证从事渔业生产的;未取得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资质、非法建造海洋捕捞渔船的。

  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海事局、厦门港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6.危险化学品: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经许可、备案的,剧毒品未执行准购、准运制度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市经发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7.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1)非法生产、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礼花弹的以及违规使用氯酸钾的;不按规定配送、储存烟花爆竹的;分包、转包经营和出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违规跨市(区)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牵头单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市质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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