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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鉴定申请;
  (二)按规定填写的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属于工伤的,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老工伤”人员须提供证明其属于工伤的原始资料;
  (四) 申请(承办)人的身份证明、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
  (五)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被鉴定人伤病诊断证明、诊疗病历等职工医疗的有关资料;属于职业病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六)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应提交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七)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还应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和委托承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为近亲属的应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职工或近亲属,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由职工或近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八)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申请鉴定的,应提供伤残军人证;
  (九)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对提交的鉴定资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不符合鉴定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其鉴定申请,并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符合鉴定受理范围且申请人提供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待补正后再按照上述受理程序办理。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逾期未按补正通知要求补正的,按不予受理处理。
  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期限内。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鉴定前,应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分类、登记和编号,并根据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被鉴定人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调查。对拒绝调查、拒不提供相关情况等不服从安排以及不配合鉴定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有权作出相应处理,直至退回申请资料,终结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对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拒绝调查、拒不提供相关情况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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