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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安监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二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自查和整改。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据有关法规、规程和标准对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逐条进行全面彻底自查,对查出的问题,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期限和责任人,整改工作必须在6月30日前结束,并形成总结报告,报区、县(市)安监局验收。

  第三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各区、县(市)安监局检查、验收。各区、县(市)安监局要认真对企业自查和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指导和帮助非煤矿山企业开展专项整治,随时跟踪和掌握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并在7月底前组织对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的验收检查,验收检查结束后,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与《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统计报表》(见附件2),于7月31日前上报市安监局监管一处。

  第四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市安监局督查、抽查。市安监局监管一处在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期间,对各区、县(市)安监局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是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重要手段,各区、县(市)安监局和矿山企业要紧紧围绕 “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总体要求,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扎实地开展好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

  各区、县(市)安监局要明确任务,稳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确保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推进、富有实效。各区、县(市)安监局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要将整治目标分解到非煤矿山企业;各非煤矿山企业制定的整改实施方案,要针对本企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突出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要对关键工艺环节、重点部位和要害岗位的隐患制定明确可行的整改方案。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露天矿山的高陡边坡、违规爆破等是整治重点。凡上述环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区、县(市)安监局一律要下达整改指令,到期不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凡在整治中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一律实行挂牌督办,隐患没有消除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舆论监督,信息反馈

  各区、县(市)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建立群众监督机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区、县(市)安监局要认真总结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向市安监局推荐典型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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