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露天矿山夜间装卸车地点应照明良好,并设有安全车档及专人指挥。
5.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齐全并可靠。主要包括:防止胶带跑偏、撕裂、逆转的装置,断带和滚筒清理、过速保护、过载保护、防止大块冲击装置,信号、电气连锁装置以及沿线路的紧急停车装置。
6.露天矿山装车时,禁止检查、维护车辆,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
7.露天矿山在坡道上停车时,司机不得离开,要使用停车制动并采取防跑车的安全措施。
8.地下矿山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提升系统尤其是钢丝绳、绳卡、罐道、安全卡等日常维护保养,落实日常定期检查维修制度。
(三)排土场安全要求
1.排土场的排土工艺参数应符合设计规定。
2.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流、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
3.排土场进行排弃作业时,应圈定危险范围,设置警示标志,危险区域内严禁人员进入。
4.同一地点不得同时进行卸载和推排作业。
(四)尾矿库安全要求
1.尾矿库应有符合规定的设计,并按设计要求放矿。
2.尾矿库安全度为正常库。
3.尾矿库坝体应无变形、滑坡、裂缝、管涌现象。
4.尾矿筑坝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
5.浸润线位置符合设计规定。
6.尾矿库防洪度汛设施齐全可靠及应急物资储备充足。
(五)机器设备及电气安全要求
1.机电设备安全保护、监测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
2.矿山电气设备、线路,设有可靠的接地保护装置。
3.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保护罩或栅栏及警示标志。
4.采用移动电缆供电的设备及隔离电气设备的金属栅栏及金属构筑物采取接地保护。
5.井下所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应有接地,形成接地网。
四、专项整治工作方法和步骤
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从2012年5月15起至8月30日结束,分为宣传动员、企业自查自改、区、县(市)安监局检查验收、市安监局抽查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5月15日-5月31日):宣传动员,成立领导小组。各区、县(市)安监局要成立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重点,作出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掌握专项整治任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