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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四、积极推行分时段预约
  各医疗机构要积极推行分时段预约,划分时间区间安排患者预约就诊,尽可能精确安排、合理安排患者的就诊、检查时间等,引导患者错锋就医,减少等候时间。原则上本市所有三级医疗机构均要实行分时段预约,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实行分时段预约,努力缩短预约时间与实际就诊时间间隔。
  五、积极推进社区家庭医生转诊预约
  各二、三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与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其他存在对口支援协作关系医院的转诊预约制度,优先为社区家庭医生转诊的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预约就诊服务,优先保证该途径的专家门诊的预约号源,并逐步增加向社区家庭医生开放的专家门诊预约号源。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与对口的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转诊预约途径,为确需转诊的门诊患者提供转诊预约服务,逐步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医生的“守门人”作用。
  六、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各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医院宣传栏、宣传册、小卡片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预约诊疗服务工作政策措施,公布预约诊疗服务的方式和就诊流程,提高社会公众对预约诊疗服务的知晓率,逐步树立“预约优先”的理念。
  七、加强预约诊疗服务信息月报工作
  各三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预约诊疗服务信息月报制度,在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相应后延)登录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网站(http://www.niha.org.cn)的预约诊疗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准确填报预约诊疗服务信息报表。同时,鼓励本市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八、加大预约诊疗服务评估考核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要积极指导和督促所属医疗机构开展预约诊疗和转诊预约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工作,定期分析预约诊疗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各三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预约诊疗服务考核评价标准(2012-2013)》(以下简称《标准》)要求,落实预约诊疗服务的各项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预约诊疗服务工作。各三级医疗机构要对照《标准》完成自查工作,于6月8日前将自查报告和自评分报各办医主体,各办医主体汇总后于6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我局医疗服务监管处,我局将适时组织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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