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经营性网站使用统一样式电子链接标识的通知
(吉工商合字〔2012〕59号)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
为加强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管理,保障网络商品交易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依据国家工商总局《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主体备案的规定》,省局制定了经工商部门备案核准后统一使用的吉林省经营性网站电子链接标识,现将标识样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施行。
各地在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经营主体备案监管过程中,要按照统一标准样式制作标识,建立相关的监管制度。同时,要大力宣传并加以使用,通过依法规范网络市场主体行为,依法查处网络欺诈、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更好地维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吉林省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
1.电子链接标识样式(图略)
2.电子链接标识的链接内容
网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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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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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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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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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客服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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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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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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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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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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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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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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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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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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