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违规变更设计和工程量的;
(七)违反压证施工制度,或同意、纵容中标人违规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的;
(八)不按规定进行验收,或验收把关不严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单位或部门的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规定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统一规定,制定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或带有明显地方、部门利益倾向的规范性文件的;
(三)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事项违规授权的;
(四)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影响,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五)要求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的;
(六)对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不依法公告的;
(七)变造、伪造、篡改、窃取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的;
(八)违反回避相关规定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过错责任的处理
第十条 追究单位责任的,由该单位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调查和处理;追究个人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而应负的过错责任;
(二)主要领导责任,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应负的直接领导责任;
(三)重要领导责任,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应负的次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书面检查、行政告诫、通报批评;
(三)调离工作岗位;
(四)责令辞职、降职、免职;
(五)辞退、解聘。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