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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人员:
  (一)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五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决策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单位或部门的过错责任:
  (一)对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不依法依规作出决策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审批核准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
  (三)超越权限审批核准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
  (四)审批、核准、备案审查不严,对具有明显倾向性,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反规定的内容未发现或未纠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收审批、核准、备案文件资料,或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资料超过规定时限不处理的;
  (六)批准或委托无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违规确定评估结果、标底、底价,或泄露应保密的评估结果、标底、底价的;
  (七)授意、指使或强令违法违规审批核准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
  (八)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人为因素造成时间延误,致使改变交易方式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业主不按规定履行项目送审、报批、备案程序,或在交易文件中设定有明显倾向性,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反规定的内容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单位或部门的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确定中介机构的;
  (二)不按规定发布信息,或公告公示的信息不真实、与备案文件内容不符,或公告公示发布、补遗、开标时间未达到规定时限,或信息发布后随意变动、无故取消交易的;
  (三)不按审批核准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违规确定交易场所或未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交易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登记报名、文件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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