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12]3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有效预防和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现将《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履职行为,有效预防和惩治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是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照职能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矿权出让、国有产权转让、特许经营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各个环节,包括决策审批、交易实施、异议(质疑)投诉处理、合同签订及履行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中,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资源交易程序、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追究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