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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通知
(吉工商企字〔2012〕65号)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通知》(工商明电〔2012〕6号),以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安委〔2012〕4号)精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省局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下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继续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是规范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措施。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和广大工商干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国家总局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站在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扎实开展专项行动。全省工商系统要全面落实“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和重点范围、重点内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提升部门监管合力,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有关工作

  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要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的职能作用,利用企业登记注册、企业年检、市场巡查等手段,把目前最突出的具有共性的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打击重点。

  (一)发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职能作用,依法严把生产主体准入关

  各地工商部门要进一步严格规范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登记注册程序,确保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要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一律不予登记。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重点行业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涉及矿产资源整合的企业,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

  (二)综合运用监管手段,突出监管重点,做好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的专项治理工作

  各地工商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充分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平台,将涉及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的行业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作为监管重点,与经济户口、属地监管相结合。要强化企业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和收集企业信息的功能,发现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的,根据有关部门的通报和检查情况,及时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办理前置许可擅自开展许可范围内经营活动的,配合相关许可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坚决取缔。要提高辖区内监管巡查工作水平,合理安排巡查力量,积极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治理整顿。

  (三)积极参与联合执法,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提升监管服务水平

  各地工商部门要提高辖区内监管巡查工作水平,合理安排巡查力量,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对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实施的联合执法。要围绕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整体监管服务效能,实现系统内各业务条线、各监管执法层级的信息互通,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优化,更好地发挥管理职能作用;要积极稳妥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整合信息资源,形成部门监管执法合力;要抓紧建立信息交换通报机制和案件移送处理机制,完善许可信息和营业执照的及时关联,提高信息通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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