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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渝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

  二、申报参保
  (一)申报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业务办公室)进行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1.经外国人本人签字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1)。
  2.本人有效护照、由市内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机构出具的《外国人就业证》或《中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和办理
  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对符合要求的,为外国人编制社会保障号码、建立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纪录、核定月缴费基数,并于受理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后续业务。
  (三)资料存档
  公共业务办公室将《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外国人就业证》、《中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以及外国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依顺序装订存档。
  三、处理原则
  (一)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重庆市内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15日起参保缴费;2011年10月15日以后在重庆市内就业的,从在重庆市内就业开始之月起参保缴费。
  (二)用人单位申报外国人的缴费基数,统一按人民币形式申报。
  (三)公共业务办公室应按以下原则为外国人建立社会保障号码:
  1.外国人的社会保障号码预留长度为18位,不足18位的,按实际位数编制,不需要补足位数。具体由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3位,附件3)、一个预留位(1位。默认情况为0,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编制为数据1-9)、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最多14位)组成。
  2.编制使用外国人有效护照号码,应包含全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不包括其中的“.”、“-”等特殊字符。编制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为该证件号码中的第4-15位号码。
  3.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在中国唯一且终身不变。其有效证件号码发生时,以初次参保登记时的社会保障号码作为唯一标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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