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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2012年“外专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2012年“外专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渝外专〔2012〕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外事)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外事)部门: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2012年“外专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和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2012年“千人计划”部分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国家“外专千人计划”第二批(3月份)、第三批(7月份)申报工作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外专千人计划”申报主体为市内非外资各类项目单位。
  二、申报标准
  “外专千人计划”重点引进长期项目非华裔外国专家(引进后至少连续来华工作3年、每年不少于9个月)。申报人应符合“千人计划”引才标准。考虑到外国专家的实际情况,申报人年龄可放宽到65岁。
  三、申报要求
  1.申报人在申报“外专千人计划”时,一般应未全职在国内工作;已经在国内工作的,回国时间应在该批次截止日前6个月内,即申报人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合作意向中确定的工作起始时间应在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间(第二批)和2012年1月至7月间(第三批)。
  2.申报人选须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或合作意向,承诺入选后全职来华工作并在申报书“工作设想”一栏中明确工作目标、预期贡献等。
  3.申报人应客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不得空项、漏项,不得弄虚作假。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人的参评资格,并暂停项目单位一年内的申报资格。
  4.项目暂不涉及人文社科领域。
  5.申报人不得连续申报,最多可申报两次。
  6.其他要求参照市委组织部《关于2012年“千人计划”部分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执行。
  四、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附件、申报人其它个人信息表、评审演示PPT、“外专千人计划”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附件包括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护照复印件、与项目单位签订的(意向性)工作合同、海外任职证明材料,主要成果(代表性论文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所获奖励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个人陈述视频资料等。
  2.申报书和附件请分别装订,申报人其它个人信息表和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另附。请报送纸质申报材料、电子文档各2份,电子文档内容需与纸质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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