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诊断医疗机构应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为参保居民进行特殊疾病诊断,并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二条 每月底前诊断医疗机构对诊断结果在《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内形成结论,交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对合格的人员纳入特殊疾病进行管理并办理《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资格证》;对不合格的,将申报资料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退还申报人。
  第十三条 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特殊疾病的管理,重点对特殊疾病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应对特殊疾病患者治疗情况建立健全个人档案,对治愈的要及时报告协议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告知患者通过单位或本人主动到经办机构申请其资格注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患者资格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复查,发生的检查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对复查结果不具备特殊疾病条件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凭核查的有关资料注销其特殊疾病资格。
  第十四条 具备特殊疾病资格的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参保缴费的,从其未缴费的次年1月1日起取消特病资格。之后接续缴费的重新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十五条 特殊疾病患者就医时,应向定点医疗机构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特殊疾病证件,定点医疗机构应对患者身份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特殊疾病实行门诊定点就医。原则上由患者在居住所在地就近分别选择1所二级医院和1所一级医院作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重大疾病患者可换1所市内三级医院;对患有三种以上特殊疾病的,还可增选1所医院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对慢性病原则上不到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确因病情需到三级医院治疗的,可凭本人选定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到1所三级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选定的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审批表》,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