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10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制定了《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卫 生 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保障参保居民特殊疾病就医的基本需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均可申报办理特殊疾病病种,享受规定的特殊疾病待遇。
第三条 纳入我市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包括:
(一)重大疾病:
1.血友病;
2.再生障碍性贫血;
3.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
4.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
5.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6.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
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8.唇腭裂;
9.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10.儿童白血病。
(二)慢性病:
1.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
2.糖尿病1型、2型;
3.冠心病;
4. 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