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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冀建质〔2011〕71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把建设优质工程、放心工程、满意工程的要求落到实处,依据《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在全省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意义

  建筑工程质量涉及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和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更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标志。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积极引导工程参建各方加强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监督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扎扎实实开展专项治理活动。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通过各种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发动,号召社会广泛参与,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积极通过培训教育等形式强化引导,使参建各方统一行动,明确目标要求,自觉强化质量管理工作,推动专项治理活动深入开展。

  二、明确专项治理活动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工程建设“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强化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各项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建设标准的落实,强化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强化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在巩固主体结构质量的基础上确保使用功能质量,推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主要内容:对当前影响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的渗漏、裂缝等突出工程质量通病进行专项治理。

  (三)工作目标:到2012年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治理,质量投诉有所下降,工程参建各方质量意识显著增强,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得到严格执行,住户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三、落实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应牵头负责具体工程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要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压低工程价格、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工期不得低于定额工期的70%。在工程开工前要下达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任务书,审批施工单位专项治理方案,明确专项治理的奖罚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及时督促参建各方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施工单位的专项治理自评报告和监理单位的专项治理评估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审查内容,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通病的,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后方可验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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