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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四批全国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工作验收的通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四批全国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工作验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能力,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总结验收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2〕28号)有关精神,市知识产权局近期组织22家天津单位,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开展验收总结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2009年,《关于启动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9〕236号)确定的天津22家单位。详见天津市第四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名单。

  二、验收程序

  1、试点单位自查总结

  试点单位完成二年试点工作的梳理自查,形成文字总结材料,填写《第四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情况统计表》(附件二)。

  2、专家组验收评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组,采取审阅材料、汇报答辩、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分类别、分批次验收试点单位工作,进行评审论证。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验收内容及上报材料

  1、验收内容

  试点期间,在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章、机构人员职责设置、专利信息利用、专利奖惩机制、专利资金投入增长率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各级管理人员参加知识产权相关培训的情况;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各方面取得的成绩、积累的经验、遇到的困难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对当前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开展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建议。

  2.试点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第四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情况统计表》

  (2)试点工作总结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纸质文件,工作总结一式2份、《第四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情况统计表》一式5份,并附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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