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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福州市“十二五”期间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落实减船政策,完善保障制度

  一要切实推进渔民转产转业。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政策是压减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主要手段,也是落实国家“双控”制度行之有效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财政、渔业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转产转业政策,确保国家下发的转产转业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并安排配套资金进一步促进转产转业工作的开展。要重点压减拖网、张网等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渔船。二要加快建立渔民社会保障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渔民的社会保障,根据我市渔区的实际,积极引导渔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老有所养;积极引导转产转业渔民向水产养殖业、加工流通业、休闲渔业或者其他非渔业产业转移,加强再就业培训,提高渔民多种生产技能,拓宽渔民就业渠道,妥善解决生产生活出路。三要努力扩大政策性渔业保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财政、渔业、保险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进程,不断完善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拓展政策性渔业保险领域,引导和鼓励渔民参加渔业保险,不断提高渔业风险保障能力,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四要认真落实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财政、渔业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确定补助对象,规范补助发放程序,严禁违规发放补助资金,禁止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取消补助或扣减补助;对纳入“黑名单”的渔船,要通过暂缓发放补助资金等方式,加大监管和惩处力度。

  (三)完善渔船管理,促进规范流转

  一要规范渔船交易行为。市、县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快建立渔船交易服务中心,进一步改进渔船买卖审核程序,公开渔船交易信息,引导渔民进场交易,规范渔船交易行为,为渔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各项服务,维护渔船交易秩序和渔民合法权益。二要严把渔业辅助船“准入关”。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208号)和省海洋与渔业厅有关规定,严格把好渔业辅助船的“准入关”,实行“总量控制”。切实加强对渔业捕捞辅助船许可管理,严禁将为社会服务的辅助船舶纳入渔业船舶管理范围。渔业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交通运输、边防和工商管理等部门沟通协调和配合,严厉打击非法建造船舶的行为,要加大海上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三无”船舶非法活动。三要规范渔船审批行为。市、县两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渔船购置及建造等渔船检验、登记、捕捞许可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各个管理环节相互衔接,防止出现管理漏洞。改革渔船审批审核程序,努力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四要加强渔具渔法管理。市、县两级渔业行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渔具渔法规定,实施渔具渔法审查认定和准入制度,严格按照捕捞渔具准用目录规范捕捞行为,加大对渔具渔法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禁用渔具渔法和违反限制使用渔具渔法规定的行为。五要加大渔船拆解监管。市、县两级渔业行政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利用现代化的监控手段,加强对渔船拆解和修造的检查监督,确保渔船拆解和修造过程中污油、污水的收集及固体废弃物清理回收,防止海洋污染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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