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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内建建(2012)45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了切实加强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遏制因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等作业导致的建筑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大幅上升的势头,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监督管理工作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二、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法律责任。

  (一)、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必须审核:

  1、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产品制造许可证原件;

  3、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

  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

  5、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原件;

  6、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安装证明原件。

  7、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设备台账原件。包括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核验时所提供材料必须和申请产权备案建筑起重机械相符。

  由具体审核人员和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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