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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三、工作管辖
  (一)市劳动监察部门将对区县书面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对区县部分用人单位进行抽查,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二)区县劳动监察部门对本区域内除市劳动监察部门抽查以外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
  (三)街镇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管辖,由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四、审查内容
  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应按照《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办法》规定的审查内容,对用人单位实施书面审查工作。除按照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劳动监察系统书面审查子系统设定的内容外,各区县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可增减相关内容,也可自行制定简易的书面审查报告书样式。
  五、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分为三种:
  第一:合格;
  第二:整改后合格;
  第三:不合格。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紧紧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 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要充分认识书面审查是法定劳动监察方式之一,是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进行监管的重要方式,要切实加强对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服务企业为出发点,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开展书面审查工作中,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教育劳动者遵守纪律,帮助劳资双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企业发展服务,同时,还要严格审查标准,督促落实整改,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对拒不整改或不按规定时间参加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开展书面审查工作中,要将我市劳动监察守法信用等级评价数据库中的用人单位纳入书面审查范围,进一步做好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审查和录入工作,审查及录入户数要以历年的检查户数与劳动监察守法信用等级评价数据库中的用人单位为依据,进一步扩大新户的审查覆盖范围,同时要与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日常巡查、社会保险扩面等工作有机结合,提高监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书面审查户数原则上不能少于去年审查户数和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守法信用等级评价数据库中的户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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