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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杭州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

  四、制定完善耕地保护政策措施
  (一)实施耕地占补平衡日常监管。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制度,建立以日常监管为主的长效机制,做到补充耕地方案“即批即查”。以批次为单位,在一定时限内由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组织自查,并出具自查结论;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地自查情况开展日常监管,日常监管结果累计作为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结果,并在当年适时按不低于15%的比例实施抽查,对抽查合格率较低的地区,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暂停受理该地区农转用和征地审批。
  (二)强化临时用地和违法用地复耕。各地应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审批范围,规范临时用地审批行为。涉及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项目,用地单位必须签订临时用地复耕协议,书面承诺按时保质完成复耕,并参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足额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预制场、搅拌场、堆场等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如因施工要求确需打桩,应事先制定桩基回拔预案,确保复耕时拔桩到位;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原则上应实施表土剥离并在复耕时回填;鼓励村民代表(承包人)参与复耕监管、验收。各地应切实加大对违法占用耕地的复耕力度,复耕情况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范畴;强化违法占用耕地复耕质量监管,复耕质量由区、县(市)农业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对未完善手续、未及时复耕或复耕质量不达标的违法占用的耕地,均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内新增设施农用地,应经区、县(市)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农业、建设等部门集体论证后方可批准,并要根据城市(城镇)规划实施进度,合理控制经营年限。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批准新增设施农用地,区(县、市)级以上粮食生产功能区、蔬菜基地、现代农业园区、设施农业基地、菜篮子基地确需兴建必要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应制定相应的建设方案及耕作层保护方案,在通过铺垫预制板或支柱架空等技术措施确保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经区、县(市)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建设等部门集体论证同意后方可批准。设施农业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必须签订复耕协议,书面承诺按时保质复耕,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还应参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足额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设施农用地审批规范,根据不同的设施用途、建筑形式等情况实施分类管理,明确占地面积、建筑限高、地面铺设、架空间隙等具体建设要求。市级指导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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