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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杭州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

  三、建立健全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一)完善耕地保护考核奖惩机制。优化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惩机制,将耕地保护责任纳入市、区(县、市)综合考评范围。考核结果计入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综合考评成绩,并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综合考评部门审查同意后抄送组织、审计、监察等部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绩效分析的参考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给予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对依法利用耕地、保护措施得力的用地单位,在安排次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予以倾斜或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对关心支持并参与耕地保护工作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表彰奖励。
  (二)建立耕地保护审计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耕地保护责任的监督,结合各区(县、市)政府、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审计管理权限,实施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审计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范畴,并积极探索推进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组织、审计等部门另行规定。
  (三)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完善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强化乡镇(街道)土地执法监管责任,落实联席会议、查处抄告、信息通报等配套制度,坚决遏制各种土地特别是耕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对违法占用土地特别是耕地超过一定面积、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超过一定比例、重大违法用地案件被国家或省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等情形的,对当地政府及责任人实施约谈警示直至追究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关职责和任务,造成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导致重复违法或违法事态恶化等情形的,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实施约谈警示直至追究责任。
  (四)推行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切实加大对耕地保护的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中有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在城乡统筹、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原则指导下,结合新一轮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以省、市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和蔬菜基地建设为重点,稳步探索实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充分调动基层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改造中低产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扶持粮食生产和“菜篮子”工程生产。
  (五)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广泛开展耕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的责任意识。抓好干部培训教育,把耕地保护政策法规列入各级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鼓励各地建立村级农民耕地保护协会,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自发保护耕地的长效机制。充分运用政府网站、公报等平台和听证、公告等形式,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土地国情、国策和耕地保护政策,公开耕地保护信息,宣扬耕地保护典型,通报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保障不同责任主体对耕地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激发其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耕地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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