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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杭州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

  (二)部门责任。各相关部门负有参与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主要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执行耕地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责。农办要强化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引导休闲农业依法使用耕地。农业部门要加强耕地质量监测和监管,防止耕地闲置、撂荒和过度利用,强化新增耕地耕种指导及耕种项目管理,引导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配合做好耕地破坏鉴定、违法用地整改复耕验收工作。林水部门要合理统筹林水资源保护与耕地保护,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配合做好低丘缓坡的土地开发利用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耕地保护有关资金的征收、拨付和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对耕地保护工作的投入机制和奖励政策。审计部门要将政府领导干部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监察部门要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加强对耕地保护工作的监察,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发改、建设、规划、环保、交通、能源等部门要在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发展建设之间的关系,切实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商、供电、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介入、严格把关,对占用(使用)耕地的新建项目,业主需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证明方可办理相关的审批或许可手续。
  (三)基层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负有保护其所有(承包)耕地的直接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均应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不得撂荒、闲置耕地,不得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破坏耕地的活动,不得以各种名义圈占土地并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违法出租、出卖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在上述行为的,要及时予以抵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社会责任。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负有保护耕地的义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耕地保护责任意识,积极关心、支持并以多种形式参与耕地保护工作。加强耕地保护社会监督,积极抵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各种破坏耕地的行为。建设项目和农业项目的用地单位(个人)负有直接保护耕地的义务,不得实施未批先建、边报边建、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其中,农业项目还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规范建设设施农用地中的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坚持农地农用,禁止以兴办设施农业为名违规或变相兴建非农设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从事非农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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