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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农业厅关于编报2012年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农业厅关于编报2012年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陕发改农经〔2012〕478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机)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农业局,省农垦集团公司:
  为改善乡镇或区域性农技推广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基层农技推广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有关通知要求,请抓紧组织开展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2012年投资计划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及条件
  按照2012年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基本覆盖农业县(市、区、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覆盖全部乡镇的原则,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积极落实建设条件,及时编报投资计划。
  (一)申报范围:限列入《陕西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规划(2011-2013年)》的乡镇或区域性农技推广机构,且已完成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改革,核定了人员编制,明确了公益性职能,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了人员聘用、推广责任、工作考评、人员培训等工作制度。
  (二)综合建站:申报的乡镇或区域性农技推广机构必须是业务范围包括种植业和农机化技术推广、病虫害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服务、农民培训等的综合站。
  (三)与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相结合。优先支持全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2011年已安排建设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建设内容
  主要建设办公用房、检验检测室等业务用房,配置检验检测、综合服务等农技推广服务设备。各地要充分利用乡镇或区域性农技推广机构现有业务用房和设施设备条件,在现有基础上填平补齐,不得重复建设。
  三、投资标准
  乡镇或区域性农技推广机构建设业务用房、购置推广服务设备按定额申请中央投资。
  (一)仪器设备购置。每个乡镇站申报中央投资10万元、区域站15万元。
  (二)业务用房建设。每个乡镇站新建业务用房,申请中央投资15万元(区域站25万元);改扩建业务用房,按照新建业务用房的60%申请中央投资。安排业务用房建设的,必须同步安排仪器设备购置。
  市县两级按照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20%安排配套资金,并由市级向省上出具配套资金承诺函。不安排市县配套或不能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
  四、申报程序
  (一)由县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要准确描述现有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现状。
  (二)县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将实施方案报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严格标准、公开透明”的原则认真审核,及时审批。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要根据批复的方案,尽快落实建设条件。
  (三)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联合申报投资计划。市级部门综合平衡后,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并出具配套资金承诺函。
  请于5月18日前将申报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并附各县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tnt2345@163.com和sxsnytlcs@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
  省发改委农经处:张 翼
  兰 兵  029-87293523
  省农业厅计财处:刘创社  029-87321691
  省农业厅科教处:靳程飞  029-87316106

  附件:1、2012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项目投资建议计划表;2、2012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乡镇或区域性农技推广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表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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