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加强消防、冶金等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加强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落实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和建筑外保温材料。持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整治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大型工业园区火灾隐患。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大型集会活动等安全责任制,严防拥挤踩踏事故。加强教育、电力、旅游、特种设备、冶金、有色等其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专项治理,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三)加强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的防雷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及雷击风险评估工作。严格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加大防雷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宣传,增强雷电灾害防御意识。
七、大力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四)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探索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加大对高危行业领域倾斜。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各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事故预防、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监管能力和装备设施、公共安全隐患治理等投入。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提取一定比例的工伤保险基金专项用于工伤事故预防,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
(二十五)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整合安全科技优势资源,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积极推广应用安全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企业必须加快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提高生产安全防护水平。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金安”系统,建立健全信息科技支撑服务体系。
(二十六)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加大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的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设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把安全产业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产业,积极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