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策。
(六)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要经政府常务会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作出。
(七)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机关应当定期对重大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八)建立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纠错制度。通过民意反映、检查调研、评估审查等方式,开展跟踪反馈。对决策实施引发重大问题的,决策机关应当及时调整或停止实施,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二、着力加强制度建设
(九)探索建立开放式、多元化的制度建设机制。探索涉台法规规章制定的新模式。法规规章草案要有适度的超前性,在制度设计上要有创新。通过建立健全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立法听证等制度,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章和法规草案,应当举行听证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和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不断完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管理系统,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并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有效期届满需废止的,要予以废止,需要继续执行的,要经评估后按相关程序重新向社会公布。
(十)结合《总体方案》要求,开展市政府立法“三年行动计划”的征集和编制工作。充分发挥特区立法先行先试作用,积极开展综合配套改革中相关政府立法工作,健全法制保障。
(十一)进一步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实施规章立法后评估。明确评估主体、原则、对象范围、内容与标准、方法与程序,提高评估效果的运用。
三、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
(十二)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继续深化和推进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已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要严格执行,确保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实施。要大力推进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和完善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执法案卷评查要制度化,经常化,进一步明确案卷评查范围、抽样方法、评分标准、问题处理、结果运用等内容,使案卷评查工作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