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厦府〔2012〕1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部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形成“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依法监管、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11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设立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发局),负责领导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整治,明确本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机构,并与市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办公室建立工作衔接沟通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切实负起监管责任。
二、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等重点商品,以及著作权、商标、专利等领域的突出问题,按照各自职能,确定阶段工作目标,定期开展专项整治,继续保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高压态势。要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吊销严重违法违规网站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网站备案,规范网络交易和经营秩序。要加强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的市场巡查,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推进全市软件正版化工作。切实加强市场巡查和产品抽查抽检,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督促相关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督促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要加强对进出口重点商品的口岸执法工作,加大对进出口企业的监管力度,有效遏制进出口环节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