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监管。建设部门要牵头加强施工现场和建筑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明确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室内装修装饰,建设单位要按照《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要求,严格落实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制度。
(八)严格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消防产品质量公共服务信息平台,适时公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信息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信息。要建立消防产品质量溯源机制,方便群众对消防产品信息和质量的溯源查询;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有效规范消防产品市场经营秩序。
(九)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认真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和《厦门市关于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工作意见》,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进一步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要重视发挥继续教育作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的内容。教育部门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建立中小学生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积极实施“家庭消防安全”和“社区平安使者”计划,推动家庭配备使用逃生自救器材。要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培训,培养更多的社会消防专业人才。公安消防部门和有关行业系统、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培训计划,严格执行培训合格上岗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消防培训。
三、进一步加强消防基础工作
(十)完善地方消防法规体系。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针对我市高层、地下建筑、城市隧道、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火灾高危单位和区域性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制定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或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