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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2年小学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2年小学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甬教基〔2012〕11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大榭开发区文教卫生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教育事业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监〔2011〕196 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2年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要求

  1.坚持义务教育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原则。常住户口学龄儿童由户籍地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入学,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子女由居住地(以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或暂住证为依据)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入学。

  2.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和“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新生入学按施教区就近免试入学。户籍学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父母有房产的,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三者一致,由教育服务区学校(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下同)安排入学。各校非正常跨学区招生比例最高不超过5%。

  3.坚持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全覆盖原则。按照《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国发〔2006〕5号)文件“两个为主”的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外来人口适龄儿童同等义务教育的权利,要通过公办学校吸纳、向民办学校购买公助学位等措施逐步提高公办(公助)学校吸纳外来人口子女的比例。2012年,各县(市)区公办小学(含公助学位)新吸纳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子女的比例力争达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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