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职责的通知
(厦府办〔2012〕116号)
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我市水土保持工作实际,《厦门市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职责》已作修订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原《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职责的通知》(厦府办〔2003〕198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职责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领导关于水土保持的批示精神,切实做好本市的水土保持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更好地服务我市岛内外一体化建设,特制订《厦门市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职责》。请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规定,加强协调与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同时每年12月1日前将本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市水土保持委员会。
一、市委宣传部
协调有关宣传媒体,宣传中央领导有关水土保持指示精神;宣传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水土保持成功经验,典型事迹,先进人物;对违法违规的严重事件,予以“曝光”,以此增强人们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市农办(市农林局)
负责农业开发建设中的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搞好坡耕地改造和果园改造;通过退耕还林还草、修筑水平梯田、增加地表植被等措施,加大生态农业建设力度,积极推广新的农村能源资源。
三、市发展改革委
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我市水土保持发展规划,检查监督规划执行情况;将全市水土流失治理重点建设工程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重点安排符合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政策的有关项目;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把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关。
四、市财政局
依法在财政预算内安排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