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承担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协调规划实施并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研究提出区域协调发展、重点区域开发、城镇化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分析各区、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与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区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各区、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综合协调。
(七)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及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参与全市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与监测以及全市国际收支平衡工作;参与全市对外招商项目推介,按规定负责审批、审核利用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八)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根据国内外两个市场与我市有关重要商品的供求情况,调整粮食等重要商品供求的总量与进出口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市级部分重要商品、战略物资的储备;参与研究价格政策。
(九)研究提出全市资本市场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指导、推进全市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协调解决全市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和推动企业直接融资。
(十)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环境保护、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案和措施,协调解决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大问题,积极稳妥推进医改工作顺利进行。
(十一)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牵头拟订促进全市低碳发展重大政策;衔接生态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项目建设;探索研究符合我市低碳发展的指标体系,督促各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牵头协调开展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十二)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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