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2〕1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协调落实《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
2.协调解决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大问题,推进医改工作顺利进行。
3.推进实施我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全市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和项目建设。
(二)加强的职责
1.协调推进我市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2.协调有关经济法规规章的起草和拟订。
3.研究完善全市交通发展战略,扎实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4.牵头拟订促进全市低碳发展重大政策,协调推进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
5.促进项目成果对接,推动项目成果落地转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战略方针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预期目标、政策建议;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发展规划;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